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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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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
第 32 條
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應徵役男交接。
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
理驗退或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