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33 條
現行條文:
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
    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
    請支援。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33 條
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
    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
    請支援。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4 條
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
    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  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
    請支援。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34 條
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
    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  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
    請支援。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34 條
勤務召集實施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單位應層報國防部核定:
一  在勤務召集命令解除後須繼續再次召集服勤時。
二  因緊急需要超出原核配之員額時。
三  當年服勤須逾三十日時。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34 條
  勤務召集實施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單位應層報國防部核定:
  一﹑在勤務召集命令解除後須繼續再次召集服勤時。
  二﹑因緊急需要超出原核配之員額時。
  三﹑當年服勤須逾三十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