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 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