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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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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33 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33 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23 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
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