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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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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34 條
現行條文: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或軍事訓練計畫徵集入營
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
得另定補助入營期。
適於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
徵集之。
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
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
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依前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時間及年次,由國
防部會同內政部檢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一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
院查照後公告之;回復徵集時,亦同。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內政部會同
國防部定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34 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或軍事訓練計畫徵集入營
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
得另定補助入營期。
適於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
徵集之。
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
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
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依前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時間及年次,由國
防部會同內政部檢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一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
院查照後公告之;回復徵集時,亦同。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內政部會同
國防部定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4 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
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補充兵役者,其
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
集之。
徵兵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63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5 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
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
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35 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
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
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同等體位之合格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
按體位與抽籤號次徵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