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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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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4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