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34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31 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亡者配偶、寡媳或鰥婿再婚者。
第 32 條
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
消滅時恢復。
第 33 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