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哨兵因睡眠或酒醉怠忽其職務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其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