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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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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第 35 條
現行條文:
三十五、對於主動檢舉及擔任性騷擾案證人,經查證屬實,對案件審議及 軍譽維護有所助益,單位應給予適度獎勵,以鼓勵官兵並降低肇 案機率。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35 條
三十五、對於主動檢舉及擔任性騷擾案證人,經查證屬實,對案件審議及 軍譽維護有所助益,單位應給予適度獎勵,以鼓勵官兵並降低肇 案機率。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35 條
三十五、對於主動檢舉及擔任性騷擾案證人,經查證屬實,對案件審議及 軍譽維護有所助益,單位應給予適度獎勵,以鼓勵官兵並降低肇 案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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