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防部及衛生福利部每年應於適當之時間,聯合訪視直轄市、縣 (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單位與訓練基地及受託醫院有關徵兵處理 業務。
內政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每年應於適當之時間,聯合訪視直轄市、 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單位與訓練基地及特約醫院有關徵兵處 理業務。
內政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每年應於適當之時間,聯合訪問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單位與訓練基地及特約醫院有關徵兵處 理業務。
各鄉(鎮)徵兵檢查結束後,應依據徵兵及齡男子名冊所登錄之體位,編造年度徵 兵檢查人數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三份,以一份自存,二份呈送縣(市)政 府。縣(市)政府彙計各鄉(鎮)徵兵檢查人數造具統計表,除送團管區司令部外 ,並彙報內政部、國防部。
各鄉鎮徵兵檢查結束後,應依據徵兵及齡男子名冊所登錄之體位,編造年度徵兵檢查人數 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三份,以一份自存,二份呈送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彙計各鄉鎮徵兵檢查人數造具統計表,除送團管司令部外,並呈報省政府。 省政府彙造統計表,分送內政部、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