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實施各種編組、訓練、教育,依國防部年度指導大綱或綱要計畫 規定辦理。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臨時離開原住地,應將去處、返回日期及連絡方法告知戶長或召 集通報人。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檢附左列證明 ,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務單位證明。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前項申請報經團管區核准後,應持核准文件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並於到達新住地二日內, 向遷入地鄉(鎮、市、區)役政單位辦理登記,並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