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實施各種編組、訓練、教育,依國防部年度指導大綱或綱要計畫
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5 條
後備軍人實施各種編組、訓練、教育,依國防部年度指導大綱或綱要計畫
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5 條
後備軍人實施各種編組、訓練、教育,依國防部年度指導大綱或綱要計畫
規定辦理。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5 條
後備軍人實施各種編組、訓練、教育,依國防部年度指導大綱或綱要計畫
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35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臨時離開原住地,應將去處、返回日期及連絡方法告知戶長或召
  集通報人。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5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檢附左列證明
  ,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申請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務單位證明。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前項申請報經團管區核准後,應持核准文件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並於到達新住地二日內,
  向遷入地鄉(鎮、市、區)役政單位辦理登記,並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