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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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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
    ;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休學:
一、自費學生、自費研究生自請休學。
二、因病、傷、懷孕或分娩,檢附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
    立醫院證明。
三、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附子女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一年,第三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三年,
且均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35 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
    ;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
三、自費學生、自費研究生自請休學。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學生、研究生懷孕或分娩,得以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
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休學期間至多以二學期為限,且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35 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
    ;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
三、自費學生、自費研究生自請休學。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第 35 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  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  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之一
    者;預備學校高中部、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
    間三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因故不能繼續修業者,應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暫緩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