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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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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36 條
現行條文: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
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
    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五、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6 條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
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  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  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  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
    者。
四  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五  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  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37 條
役齡男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
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呈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呈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