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 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本 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 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本 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學生肄業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造具 學生名冊,呈經教育主管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原籍或寄居地縣(市)政府審定 ,轉報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學生肄業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 時,造具學生名冊,分別通知其原籍或寄居地縣 (市) 政府核定後,轉報 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左列人員為在鄉軍人。 一、常備兵現役期滿內歸休或戰時歸休者。 二、常備兵役補充兵役之士兵現役期滿,退為預備役者。 三、現役中停役之軍官佐。 四、退役之軍官佐。 五、預備軍官佐及軍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