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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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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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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
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本
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36 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
學期始業時,造具學生名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本
人及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民國 49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60 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學生肄業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造具
學生名冊,呈經教育主管機關查核後,分別通知其原籍或寄居地縣(市)政府審定
,轉報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60 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緩徵者,應由學生肄業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
時,造具學生名冊,分別通知其原籍或寄居地縣 (市) 政府核定後,轉報
省政府並彙送團管區司令部。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60 條
左列人員為在鄉軍人。
一、常備兵現役期滿內歸休或戰時歸休者。
二、常備兵役補充兵役之士兵現役期滿,退為預備役者。
三、現役中停役之軍官佐。
四、退役之軍官佐。
五、預備軍官佐及軍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