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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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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
當時退除給與基準及下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
    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除給與種類,除前項情形外,經審定生效後,不得請
求變更。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36 條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
當時退除給與基準及下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
    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除給與種類,除前項情形外,經審定生效後,不得請
求變更。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制(訂)定
  第 35 條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標
  準及左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
      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