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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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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36 條
現行條文:
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衛生福利部及醫療相關機關(構)共同組成役男體
位審查會,辦理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役
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前項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36 條
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衛生福利部及醫療相關機關(構)共同組成役男體
位審查會,辦理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役
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前項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第 36 條
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衛生福利部及醫療相關機關(構)共同組成役男體
位審查會,辦理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役
男傷殘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前項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36 條
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行政院衛生署及醫療相關機關(構)共同組成役男
體位審查會,辦理役男判定免役體位與體位判等疑義案件之審議及替代役
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案件之備查。
前項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35 條
內政部、國防部應協調行政院衛生署及醫療相關機關 (構) 共同組成役男
體位審查委員會,對直轄市、縣 (市) 役男申請改判體位及驗退處理案件
,定期審議。
前項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內政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35 條
  經徵兵檢定結果,適服現役之役男,應舉行抽籤,以決定徵兵先後順序,徵兵檢查時之軍
  種及主要兵科,採用抽籤決定時,應與前項抽籤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