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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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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
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36 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
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6 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
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6 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各級後備司令部主辦,地方政府協辦
,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6 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軍、師、團管區主辦,地方政府協辦
,其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6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軍師團管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
  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等,因情況需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區、
  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36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軍師團管區、省(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
  公所、警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等,因情況需要疏散時,應將疏散時間及疏遷後地
  址、相互通報,保持密切連繫。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6 條
  各單位接受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申請遷徙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遷出地:
  (一)警察分駐、派出所受理申請後,應於十二小時內查明確實,轉報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受理前目申請後,應於六小時內轉報團管區。
  (三)團管區接到警察分局轉送之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應於六小時內核復警
        察分局,轉送申請人及副知有關鄉(鎮、市、區)役政單位。
  二、遷入地:
  (一)役政單位應確實查核團管區核准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及國民身分證明役別欄內
        充用年度動員章戳無訛後,予以簽證者,並於十二小時內,依本規定辦理異動通報
        。
  (二)戶政事務所應依前目役政單位簽證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將該通
        知收繳存查,同時通報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三)團管區接到鄉(鎮、市、區)役政單位之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異動遷入通報單後,應
        於八小時內,依本規則規定辦理異動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