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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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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36 條
現行條文:
點閱召集區分如下:
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
二、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
前項召集其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下達
各司令部實施。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36 條
點閱召集區分如下:
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
二、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
前項召集其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下達
各司令部實施。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7 條
點閱召集區分如下:
一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
二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
前項召集其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下達
各總 (司令) 部實施。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37 條
點閱召集區分如下:
一  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
二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
前項召集其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訂定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下達
各總 (司令) 部實施。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37 條
勤務召集期間人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備、
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隸屬之
部會或省 (市) 政府申請先行籌撥。
應召員個人給與標準、醫療、保險撫卹規定如左:
一  待遇:除後備軍人按其階級發給外,國民兵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隊員:比照國軍二等兵待遇發給。
 (二) 幹部:比照國軍上等兵待遇發給。
二  主副食:依照國軍給與標準發給。
三  醫療:使用單位除軍方應送軍醫院治療外,其餘應送就近之指定公私
    立醫療機構治療。
四  保險撫卹:由使用單位依軍人保險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標準發給
    。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37 條
  勤務召集期間人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備﹑工具﹑油料等經
  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隸屬之部會或省(市)政府申請先行籌
  撥。
  應召員個人給與標準﹑醫療﹑保險撫卹規定如左:
  一﹑待遇:除後備軍人按其階級發給外,國民兵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隊員:比照國軍二等兵待遇發給。
  (二)幹部:比照國軍上等兵待遇發給。
  二﹑主副食:依照國軍給與標準發給。
  三﹑醫療:使用單位除軍方應送軍醫院治療外,其餘應送就近之指定公私立醫療機構治療
      。
  四﹑保險撫卹:由使用單位依軍人保險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標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