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不依規定使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交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違反其他勤務規定者,亦同。
無故不依規則使哨兵交代或違反其他之哨令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