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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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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應受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者,除由各機關、學校通知外,並應由本人
或其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37 條
應受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者,除由各機關、學校通知外,並應由本人
或其戶長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66 條
應受免役及緩徵、緩召者,除依有關各條由各機關、學校查報並通知其本人外,其
他不屬於機關、學校者,應由本人或戶長向所屬鄉、鎮公所申請之。
應受禁役者之查報申請,依前項規定辦理。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66 條
海空軍每年各兵科需額,由海空軍總司令部依照需耍,擬定名額,詳註兵
科及體格標準特種要求與陸軍每年征額,一併由國防部分配於指定之師管
區或團管區縣市,按征兵程序征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