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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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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37 條
現行條文:
依本規則規定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複檢、抽籤之役男,其就業單位
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37 條
依本規則規定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複檢、抽籤之役男,其就業單位
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36 條
依本規則規定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複檢、抽籤之役男,其就業單位
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36 條
  每年徵兵及齡男子之抽籤由內政部為必要之指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
  理,以區或鄉(鎮)為單位,在各區或鄉(鎮)公所所在地舉行,其主要事項,及
  概定時限如左:
  一、計劃準備、編造抽籤名冊、編成抽籤組:十月十五日以前。
  二、通知:抽籤十日前。
  三、實施:十一月十五日以前。
  四、呈報:十一月底以前。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36 條
  每年徵兵及齡男子之抽籤,由省政府為必要之指示,由縣(市)政府統籌辦理,以鄉鎮為
  單位,在各鄉鎮公所,在地舉行所其主要事項及概定時限如左:
  一、計畫準備-十月十五日以前。
  二、編造抽籤名冊-十月十五日以前。
  三、編成抽籤組-十月十五日以前。
  四、通知-抽籤十日前。
  五、實施-十一月十五日以前。
  六、呈報-十一月底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