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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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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為砥礪後備軍人德行,增進學能,保持戰技,除依法實施教育及點閱召集
外,得應軍事需要遴選優秀人員,保送國內外軍事學校機構接受深造教育
或舉行參觀見學與聯誼活動。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7 條
為砥礪後備軍人德行,增進學能,保持戰技,除依法實施教育及點閱召集
外,得應軍事需要遴選優秀人員,保送國內外軍事學校機構接受深造教育
或舉行參觀見學與聯誼活動。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7 條
為砥礪後備軍人德行,增進學能,保持戰技,除依法實施教育及點閱召集
外,得應軍事需要遴選優秀人員,保送國內外軍事學校機構接受深造教育
或舉行參觀見學與聯誼活動。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7 條
為砥礪後備軍人德行,增進學能,保持戰技,除依法實施教育及點閱召集
外,得應軍事需要遴選優秀人員,保送國內外軍事學校機構接受深造教育
或舉行參觀見學與聯誼活動。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37 條
  後備軍人實施各種編組、訓練、教育,依國防部年度指導大綱或綱要計畫規定辦理
  。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7 條
  各鄉(鎮、市、區)役政單位與戶政事務所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兵籍與戶籍遷入登記時
  ,除憑其原住址縣(市)團管區核准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據以辦理遷入登記,對未持有遷
  徙核復通知者,應予拒絕受理,並飭知速返原住地待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