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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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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7 條
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89 條
意圖免除兵役,偽為疾病或自毀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鄉軍人意圖免召集而為前項之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