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免除職役,偽為疾病、毀傷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免除兵役,偽為疾病或自毀身體或為其他詐偽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鄉軍人意圖免召集而為前項之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