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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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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38 條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8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39 條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應召期間,視同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