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 網站導覽
+ FAQ
+ English
+ 民意信箱
最新動態
綜合查詢
法規體系
法規名稱
行政規則
訴願專區
英譯法規
權益保障
:::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38 條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8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39 條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應召期間,視同現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