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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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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服現役:
(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
      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專檔列管
      ,並於畢業任官後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
      )公所,分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免官轉役:經免官轉服士兵役、替代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
    辦理轉役。
三、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
    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
    士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檢具公私立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加體檢
      ,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軍官、士官僅訂正體
      位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依前目申請體位變更持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檢(複)查醫
      院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
      明,得免參加體檢。但持身心障礙證明及重大傷病證明者,仍應檢
      附相關診斷證明書。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後備軍人體位轉免役
      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一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因病核准
      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驗退者,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分送
      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如屬明顯受傷或身心障礙者,得專案處理。
(四)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縣市後備指揮部
      應於接獲因病停役證明書後辦理判定體位作業,並層報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體位未定者,縣市後備
      指揮部應協調國軍醫院依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規定
      辦理複檢事宜。
(五)依前目複檢仍難以判定體位,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者,縣市後
      備指揮部繕造轉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記錄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核定轉服替代役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替代役相關規
      定處理。屬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核定轉服替代
      役後,即依第二款規定先行辦理免官作業。
前項第三款之任官轉役及第四款第三目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
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38 條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服現役:
(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
      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專檔列管
      ,並於畢業任官後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
      )公所,分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免官轉役:經免官轉服士兵役、替代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
    辦理轉役。
三、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
    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
    士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檢具公私立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加體檢
      ,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軍官、士官僅訂正體
      位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依前目申請體位變更持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檢(複)查醫
      院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
      明,得免參加體檢。但持身心障礙證明及重大傷病證明者,仍應檢
      附相關診斷證明書。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後備軍人體位轉免役
      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一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因病核准
      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驗退者,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分送
      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如屬明顯受傷或身心障礙者,得專案處理。
(四)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縣市後備指揮部
      應於接獲因病停役證明書後辦理判定體位作業,並層報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體位未定者,縣市後備
      指揮部應協調國軍醫院依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規定
      辦理複檢事宜。
(五)依前目複檢仍難以判定體位,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者,縣市後
      備指揮部繕造轉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記錄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核定轉服替代役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替代役相關規
      定處理。屬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核定轉服替代
      役後,即依第二款規定先行辦理免官作業。
前項第三款之任官轉役及第四款第三目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
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38 條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服現役:
(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
      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專檔列管
      ,並於畢業任官後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
      )公所,分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免官轉役:經免官轉服士兵役、替代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
    辦理轉役。
三、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
    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士
    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檢具公私立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加體檢
      ,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軍官、士官僅訂正體
      位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依前目申請體位變更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複)查
      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
      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得免參加體檢。但持
      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者仍應檢附前述診斷證明書,俾利判等
      。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後備軍人體位轉免役
      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一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因病核准
      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驗退者,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分送
      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如屬明顯傷殘者得專案處理。
(四)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縣市後備指揮部
      應於其歸鄉報到後即依因病停役證明書判定體位,並層報國防部後
      備指揮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難以判定體位者,縣
      市後備指揮部應協調國軍醫院依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
      條之規定辦理複檢事宜。
(五)依前目複檢仍難以判定體位,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者,縣市後
      備指揮部繕造轉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記錄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核定轉服替代役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替代役相關規
      定處理。屬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核定轉服替代
      役後,即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先行辦理免官作業。
前項第三款之任官轉役及第四款第三目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
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8 條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服現役:
(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
      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專檔列管
      ,並於畢業任官後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
      )公所,分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免官轉役:經免官轉服士兵役、替代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
    辦理轉役。
三、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
    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士
    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檢具公私立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加體檢
      ,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軍官、士官僅訂正體
      位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依前目申請體位變更持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複)查
      醫院診斷證明書或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
      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得免參加體檢。但持
      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者仍應檢附前述診斷證明書,俾利判等
      。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後備軍人體位轉免役
      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一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因病核准
      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驗退者,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分送
      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如屬明顯傷殘者得專案處理。
(四)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縣市後備指揮部
      應於其歸鄉報到後即依因病停役證明書判定體位,並層報國防部後
      備司令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難以判定體位者,縣
      市後備指揮部應協調國軍醫院依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
      條之規定辦理複檢事宜。
(五)依前目複檢仍難以判定體位,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者,縣市後
      備指揮部繕造轉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記錄表)層報國防部後備司
      令部核定轉服替代役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替代役相關規
      定處理。屬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核定轉服替代
      役後,即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先行辦理免官作業。
前項第三款之任官轉役及第四款第三目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
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8 條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轉服現役:
 (一) 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 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
      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專檔列管
      ,並於畢業任官後副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知鄉 (鎮、市、區
      ) 公所,分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  免官轉役:經免官轉服士兵役、替代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
    辦理轉役。
三  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
    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士
    官役。
四  體位變更轉役:
 (一) 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於每年五月
      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 (
      鎮、市、區) 公所申請參加體檢 (持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
      手冊者免參加體檢) 。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
      軍官、士官僅訂正體位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按病別繕造後備軍人
      體位更正及轉免役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
      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 (含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送縣市後備司令部,
      一份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但因病核准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
      因病驗退者,應由縣市後備司令部列冊分送鄉 (鎮、市、區) 公所
      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如屬明顯傷殘者得
      專案處理。
 (三) 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縣市後備司令部
      應於其歸鄉報到後即依因病停役證明書判定體位,並層報國防部後
      備司令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難以判定體位者,縣
      市後備司令部應協調國軍醫院依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
      條之規定辦理複檢事宜。
 (四) 依前目複檢仍難以判定體位,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者,縣市後
      備司令部繕造轉役名冊三份 (連同複檢記錄表) 層報國防部後備司
      令部核定轉服替代役後,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替代役相關規
      定處理。屬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核定轉服替代
      役後,即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先行辦理免官作業。
前項第三款之任官轉役及第四款第二目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
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8 條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轉服現役:
 (一) 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 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後
      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地團管區專檔列管,並於畢業
      任官後副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知鄉 (鎮、市、區) 公所,分
      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  免官轉役:經免官轉服士兵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辦理轉役
    。
三  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
    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
    士官役。
四  體位變更轉役:
 (一) 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於每年五月
      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 (
      鎮、市、區) 公所申請參加體檢 (持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
      手冊者免參加體檢) 。
      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軍官、士官僅訂正體位
      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按病別繕造後備軍人
      體位更正及轉免役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
      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 (含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送團管區,一份送直
      轄市、縣 (市) 政府。
      但因病核准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驗退者,應由團管區列冊分
      送鄉 (鎮、市、區) 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直轄市、縣 (市) 政
      府。如屬明顯傷殘者得專案處理。
 (三) 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團管區應於其歸
      鄉報到後即依因病停役證明書判定體位,並層報軍管區於每月底前
      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難以判定體位者,團管區應協調國軍醫院依
      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之規定辦理複檢事宜。
 (四) 依前目複檢仍屬難以判定體位者,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團管
      區繕造轉役名冊三份 (連同複檢記錄表) 層報軍管區核定轉服替代
      役後,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替代役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第三款之任官轉役及第四款第二目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
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38 條
  後備軍人編組、訓練、教育事項,由軍師團管區主辦,地方政府協辦,其實施規定
  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8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臨時離開原住地三日以內者,應將去處、返回日期及連絡方法各知戶長
  或召集通報人,並應於到達臨時暫住地後向警察分駐、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登記,如當日
  未按規定申報者,暫住地之戶長(房主)或旅社負責人應即報知警察分駐、派出所處理。
  前項後備軍人臨時進開原住地逾三日以上者,應以書面將去處、返回日期及連絡方法告知
  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