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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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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免除全部或一部之重要軍事勤務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38 條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免除全部或一部之重要軍事勤務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90 條
意圖避免從軍或危險之勤務而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