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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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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39 條
現行條文:
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
長及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
    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得優先辦理入營。
三、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
四、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
五、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9 條
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
長及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  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
    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
二  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得優先辦理入營。
三  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
四  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
五  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40 條
召集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與階級、年齡
、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左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與戰時人員補充或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年次與軍
    職專長順序召集之;於作戰上無妨礙時,依常備兵與補充兵之預備役及國民兵之順序
    召集之。
二、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按補充兵預備役,國民兵、常備兵預備役之順
    序召集之;必要時得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三、勤務召集,應儘先召集國民兵;必要時,得經國防部許可,召集補充兵預備役或常備
    兵預備役。
四、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