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 長及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 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得優先辦理入營。 三、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 四、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 五、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 長及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 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 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 二 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得優先辦理入營。 三 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 四 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 五 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召集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與階級、年齡 、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左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與戰時人員補充或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年次與軍 職專長順序召集之;於作戰上無妨礙時,依常備兵與補充兵之預備役及國民兵之順序 召集之。 二、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按補充兵預備役,國民兵、常備兵預備役之順 序召集之;必要時得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三、勤務召集,應儘先召集國民兵;必要時,得經國防部許可,召集補充兵預備役或常備 兵預備役。 四、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