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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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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
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繕造免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紀錄表),軍官層報
國防部核定,士官士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免役,並由地區後備指揮
部填發免役證明書。
前項免役人員之除管及兵籍處理,準用除役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39 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
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繕造免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紀錄表),軍官層報
國防部核定,士官士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免役,並由地區後備指揮
部填發免役證明書。
前項免役人員之除管及兵籍處理,準用除役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39 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
由所屬縣市後備司 令部繕造免役名冊三份 (連同複檢紀錄表) , 軍官層
報國防部核定,士官士兵報請地區後備司令部核定免役,並由地區後備司
令部填發免役證明書。
前項免役人員之除管及兵籍處理,準用除役規定辦理。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9 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
由所屬團管區繕造免役名冊三份 (連同複檢紀錄表) ,軍官層報國防部核
定,士官士兵報請師管區核定免役,並由師管區填發免役證明書。
前項免役人員之除管及兵籍處理,準用除役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39 條
  為砥礪後備軍人德行,增進學能,保持戰技,除依法實施教育及點閱召集外,得應
  軍事需要遴選優秀人員,保送國內外軍事學校機構接受深造教育或舉行參觀見學與
  聯誼活動。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9 條
  鄉(鎮、市、區)役政單位與警察機關,對轄區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應嚴密掌握,如發現
  有行不明者,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迅予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