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39 條
現行條文: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
      日,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十四前,將點閱召集令送
      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所定年
    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
    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39 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
      日,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十四前,將點閱召集令送
      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所定年
    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
    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39 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
      日,報請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前二週,將點閱召集令送
      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所定年
    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
    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0 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縣市後備司令部:
 (一)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
      日,報請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警察局及鄉 (鎮、市、區) 公所。
 (二) 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前二週,將點閱召集令送
      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  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司令部所定年
    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
    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司令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40 條
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團管區:
 (一) 依軍管區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日,報請軍
      管區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及鄉 (鎮、
      市、區) 公所。
 (二) 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前二週,將點閱召集令送
      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  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團管區所定年度後備部
    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
    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團管區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40 條
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其召集準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軍管區: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指導大綱,就列管後備軍人狀況,策
    訂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頒發各師、團管區,副本呈國防
    部,並副知省 (市) 政府。
二  師管區:依軍管區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訂頒師管區年度
    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頒發團管區,並副知省 (市) 、縣
     (市) 政府。
三  團管區:依據軍管區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師管區年度管
    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直屬團管區逕依軍管區年度管區後備
    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就本管區實際狀況,策訂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
    召集實施規定,分送相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分局及鄉 (鎮
    、市、區) 公所,並副知相對之警察局。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40 條
  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其召集準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軍管區: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指導大綱,就列管後備軍人狀況,策訂年度管區後備
      部隊點閱召集計畫,頒發各師﹑團管區,副本呈國防部,並副知省(市)政府。
  二﹑師管區:依軍管區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訂頒師管區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
      閱召集實施計畫,頒發團管區,並副知省(市)﹑縣(市)政府。
  三﹑團管區:依據軍管區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師管區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
      召集實施計畫,直屬團管區逕依軍管區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就本管區實
      際狀況,策訂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分送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分局及鄉(鎮﹑市﹑區)公所,並副知相對之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