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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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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關)如下
: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負責
    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其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
    ,由國防部定之。
三、後備軍人:
(一)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
      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上級機關)為兵籍管理監
督機關。但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者,以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4 條
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關)如下
: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負責
    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其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
    ,由國防部定之。
三、後備軍人:
(一)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理。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
      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上級機關)為兵籍管理監
督機關。但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者,以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修正
  第 4 條
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如下: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負責
    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其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
    ,由國防部定之。
三、後備軍人:
(一)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管理。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
      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管理。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直屬於前項第二款監
督機關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之兵籍,由各該機關負責管理。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兵籍管理之權責機關如下: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負責
    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其管理規定及權責劃分
    ,由國防部定之。
三、後備軍人:
 (一) 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管理。
 (二) 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 後備司令部 (以下簡稱縣市後備司令部) 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司令部管理。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為兵籍管理監督機關;直屬於前項第二款監
督機關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之兵籍,由各該機關負責管理。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

 民國 88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第 4 條
入伍前兵籍建立編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徵兵及齡男子,由鄉 (鎮、市、區) 公所,於役男身家調查時,開始
    辦理,俟抽籤後予以建立併籤號名冊編管。
二  志願服役者,由鄉 (鎮、市、區) 公所,依縣 (市) 政府轉送之機關
    、部隊現役軍人證明冊,編立兵籍移管。
軍事學校學生比照前項第二款人員,依軍事學校學生證明冊編立兵籍移管
。但軍事學校自費生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學生,不納入軍事學校學生
證明冊編立兵籍移管。
第一項第二款之現役軍人證明冊及前項之軍事學校學生證明冊,各軍事學
校、機關、部隊應於各該人員入營後十五日內,造具四份送有關縣 (市)
政府轉送鄉 (鎮、市、區) 公所編立兵籍移管。但已建有兵籍者,免再編
立,逕行移管。

 民國 82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第 4 條
  入伍前兵籍建立編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徵兵及齡男子,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役男身家調查時,開始辦理,俟抽籤後
      予以建立併籤號名冊編管。
  二、志願服役者,由鄉(鎮、市、區)公所,依縣(市)政府轉送之機關、部隊現役軍人
      證明冊,編立兵籍移管。
  軍事學校學生比照前項第二款人員,依軍事學校學生證明冊編立兵籍移管。
  第一項第二款之現役軍人證明冊及第二項之軍事學校學生證明冊,各軍事學校、機關、部
  隊,應於各該人員入營後十五日內,造具四份送有關縣(市)政府轉送鄉(鎮、市、區)
  公所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但已建有兵籍者,免再編立,逕行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