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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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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四、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
    守本規定,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
    矩行為。並注意下列行為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
      置透明門窗。
(二)進入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以
      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同仁寢室(宿舍)。出差
      在外住宿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內,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
      蔽空間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
(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
      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親密行為。
(四)具隸屬關係之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分
      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
      職務之權勢,要求非公務之活動。
(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個人
      意願,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
(七)任何時機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及不得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
      身體,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等。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
(十)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一)國軍人員間相處及通聯,不得言談與性意味、性別歧視有關之言
        語或以懲罰(處)、調職或其他處分等脅迫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
        性有關行為。
(十二)不得展示、寄送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
        、播映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十三)不得違反他人意願,拍攝個人生活作息。
(十四)不得有其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
(十五)不得有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等行為。
(十六)凡涉法者屬上級對下級同步檢討凌虐、下級對上級檢討暴行犯上
        之責。
    國軍人員違犯前項行為規範者,應由單位針對違犯人員情節核予適當
    懲罰(處);另情節重大者得調整當事人職務。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4 條
四、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
    守本規定,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
    矩行為。並注意下列行為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
      置透明門窗。
(二)進入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以
      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同仁寢室(宿舍)。出差
      在外住宿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內,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
      蔽空間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
(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
      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親密行為。
(四)具隸屬關係之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分
      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
      職務之權勢,要求非公務之活動。
(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 或卡拉 OK 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個人意
      願,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
(七)任何時機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及不得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
      身體,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等。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
(十)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一)國軍人員間相處及通聯,不得言談與性意味、性別歧視有關之言
        語或以懲罰(處)、調職或其他處分等脅迫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
        性有關行為。
(十二)不得展示、寄送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
        、播映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十三)不得違反他人意願,拍攝個人生活作息。
(十四)不得有其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
(十五)不得有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等行為。
    國軍人員違犯前項行為規範者,應由單位針對違犯人員情節核予適當
    懲罰(處);另情節重大者得調整當事人職務。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4 條
四、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
    守本規定,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
    矩行為。並注意下列行為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
      置透明門窗。
(二)進入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以
      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同仁寢室(宿舍)。出差
      在外住宿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內,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
      蔽空間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
(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
      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親密行為。
(四)具隸屬關係之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分
      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
      職務之權勢,要求非公務之活動。
(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個人
      意願,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
(七)任何時機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及不得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
      身體,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等。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
(十)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一)國軍人員間相處及通聯,不得言談與性意味、性別歧視有關之言
        語或以懲罰(處)、調職或其他處分等脅迫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
        性有關行為。
(十二)不得展示、寄送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
        、播映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十三)不得違反他人意願,拍攝個人生活作息。
(十四)不得有其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
(十五)不得有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等行為。
    國軍人員違犯前項行為規範者,應由單位針對違犯人員情節核予適當
    懲罰(處);另情節重大者得調整當事人職務。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4 條
四、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
    守本規定,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
    矩行為。並注意下列行為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
      置透明門窗。
(二)進入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以
      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同仁寢室(宿舍)。出差
      在外住宿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內,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
      蔽空間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
(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
      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親密行為。
(四)具隸屬關係之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分
      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
      職務之權勢,要求非公務之活動。
(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個人
      意願,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
(七)任何時機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及不得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
      身體,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人
      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等。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
(十)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一)國軍人員間相處及通聯,不得言談與性意味、性別歧視有關之言
        語或以懲罰(處)、調職或其他處分等脅迫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
        性有關行為。
(十二)不得展示、寄送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
        、播映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十三)不得違反他人意願,拍攝個人生活作息。
(十四)不得有其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
(十五)不得有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等行為。
        國軍人員違犯前項行為規範者,應由單位針對違犯人員情節核予
        適當懲罰(處);另情節重大者得調整當事人職務。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四、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
    守本規定,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
    矩行為。並注意下列行為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
      置透明門窗。
(二)進入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以
      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寢室(宿舍)。出差在外
      住宿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內,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蔽空
      間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
(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
      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親密行為。
(四)具隸屬關係之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分
      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
      職務之權勢,要求非公務之不當活動。
(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 或卡拉 OK 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個人意
      願,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並應於夜間二十二時前結束
      。
(七)訓練、值勤、集會(合)、工作等,均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
      。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
(十)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一)國軍人員間相處(含電話、簡訊),不得言談與性有關之不適當
        、不悅、冒犯性質之言語(含性的笑話、嘲諷、暗示、引誘)或
        以懲罰(處)、調職或其他處分等脅迫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
        關行為。
(十二)不得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播映
        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十三)不得寄送色情書刊或於書信中作性的描述。
(十四)不得違背他方之意思,碰觸同袍身體或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身
        體(親吻、摟抱、撫摸、勾肩搭背),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
        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
        干擾等。
(十五)不得違反他人意願,拍攝個人生活作息。
(十六)不得有其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
(十七)不得有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等行為。
    國軍人員違反上述行為規範者,應由單位針對違犯人員情節,召開人
    評會核予適當懲處;另情節重大者得調整當事人職務。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三、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
    守本規範,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
    矩行為。

  第 7 條
七、國軍人員行為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
      置透明門窗。
(二)進入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以
      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寢室(宿舍)。出差在外
      住宿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內,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蔽空
      間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
(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
      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親密行為。
(四)具隸屬關係之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分
      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
      職務之權勢,從事非公務之不當活動要求。
(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自願
      ,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並應於夜間二十二時前結束。
(七)訓練、值勤、集會(合)、工作等,均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
      。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
(十)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一)國軍人員間相處,不得言談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
        之語言(含電話、簡訊、性的笑話、嘲諷、暗示、引誘)或以威
        脅或懲罰(處)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十二)不得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播映
        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十三)不得寄送色情書刊或於書信中作性的描述。
(十四)不得違背他方之意思,碰觸同袍身體或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身
        體(親吻、摟抱、撫摸、勾肩搭背),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
        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
        干擾等。
(十五)不得違反他人意願,拍攝個人生活作息。
(十六)不可有其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
(十七)不可有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等行為。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3 條
三、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
    守本規範,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
    矩行為。

  第 7 條
七、行為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
      置透明門窗。
(二)進入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以
      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寢室(宿舍)。出差在外住宿
      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內,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蔽空間或
      公開設施、地點實施。
(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
      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親密行為。
(四)具隸屬關係之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分
      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
      職務之權勢,從事非公務之不當活動要求。
(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自願
      ,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並應於夜間二十二時前結束。
(七)訓練、值勤、集會(合)、工作等,均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
      。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
(十)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一)國軍人員間相處,不得言談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
        之語言(含電話、性的笑話、嘲諷、暗示、引誘)或以威脅或懲
        罰(處)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十二)不得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播映
        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十三)不得寄送色情書刊或於書信中作性的描述。
(十四)不得違背他方之意思,碰觸同袍身體或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身
        體(親吻、摟抱、撫摸、勾肩搭背),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
        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
        干擾等。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3 條
三、國軍人員共同執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日常營區生活時均應遵
    守本規範,秉相互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
    矩行為。

  第 7 條
七、行為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
      置透明門窗。
(二)進入異性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
      務以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寢室(宿舍)。出差
      在外住宿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內,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
      蔽空間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
(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
      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親密行為。
(四)具隸屬關係之異性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
      身分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
      陪)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
      職務之權勢,從事非公務之不當活動要求。
(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自願
      ,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並應於夜間二十二時前結束。
(七)訓練、值勤、集會(合)、工作等,均不得藉機蓄意碰觸異性身體
      。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不得派遣異性處理與公務無關之私人事務。
(十)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
(十一)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
        明(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二)國軍人員間相處,不得言談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
        之語言(含電話、性的笑話、嘲諷、暗示、引誘)或以威脅或懲
        罰(處)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十三)不得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播映
        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十四)不得寄送色情書刊或於書信中作性的描述。
(十五)不得違背他方之意思,碰觸異性身體(親吻、摟抱、撫摸、勾肩
        搭背),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等。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
    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
    )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第 5 條
伍、管理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男女獨處一室,若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置
    透明門窗,以免造成誤會。
二、進入異性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
    以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寢室(宿舍);遇出差在
    外住宿時,亦禁止兩性獨處一室內,如須談論公務,應在無遮蔽空間
    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避免產生不必要誤解。
三、袍澤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惟不得影響公務,亦不得於營
    內有親密的行為(如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動作)。
四、具隸屬關係之異性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
    分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袍澤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階級職務」
    之權勢,從事非公務之不當活動要求。
六、凡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自願
    ,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並應於夜間廿二時前結束。
七、舉凡訓練、值勤、集會(合)、工作等,均不得藉機蓄意碰觸異性身
    體。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不得派遣異性處理與公務無關之私人事務。
十、袍澤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十一、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二、袍澤間相處,不得有下列「性騷擾」之行為:
  (一)言語方面:言談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含
        電話、性的笑話、嘲諷、暗示、引誘)或以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
        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二)視覺方面: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
        、播映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三)文學方面:色情書刊寄送或於書信中作性的描述。
  (四)動作方面:不得以身體、手、腳觸及異性個人身體(親吻、摟抱
        、撫摸、勾肩搭背),違背他方之意思,以肢體或明示或強制猥
        褻、表演不雅動作、致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
        侵犯或干擾或控制個人行動自由等。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軍總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
    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
    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第 5 條
伍、管理規範:
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男女獨處一室,若因任務、工作需要
    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置
    透明門窗,以免造成誤會。
二、進入異性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
    以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寢室(宿舍);遇出差在
    外住宿時,亦禁止兩性獨處一室內,如須談論公務,應在無遮蔽空間
    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避免產生不必要誤解。
三、袍澤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惟不得影響公務,亦不得於營
    內有親密的行為(如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動作)。
四、具隸屬關係之異性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
    分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
    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
五、袍澤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階級職務」
    之權勢,從事非公務之不當活動要求。
六、凡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自願
    ,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並應於夜間廿二時前結束。
七、舉凡訓練、值勤、集會(合)、工作等,均不得藉機蓄意碰觸異性身
    體。
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
    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
九、不得派遣異性處理與公務無關之私人事務。
十、袍澤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十一、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
      (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
十二、袍澤間相處,不得有下列「性騷擾」之行為:
  (一)言語方面:言談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含
        電話、性的笑話、嘲諷、暗示、引誘)或以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
        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二)視覺方面: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
        、播映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
  (三)文學方面:色情書刊寄送或於書信中作性的描述。
  (四)動作方面:不得以身體、手、腳觸及異性個人身體(親吻、摟抱
        、撫摸、勾肩搭背),違背他方之意思,以肢體或明示或強制猥
        褻、表演不雅動作、致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
        侵犯或干擾或控制個人行動自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