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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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投票日休假注意事項:
(一)參加國家舉辦「總統、立委、直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市
民代表)」之選舉,機關層級依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本島部隊
層級則依據「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及「金、馬防區休假規
定」,配合經常戰備任務採建制輪休方式,並將當週戰備部隊交接
時間調整至選舉當日十二時實施,以兼顧部隊戰備任務及官兵投票
權益。
(二)各級機關、部隊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排定戰備值勤表並公告施
行(外島部隊依現行防區官兵休假輪值及戰備規定辦理),不得任
意更動,若因特殊事由,須簽奉少將(旅)級主官核准後方可實施
。
(三)非戰備部隊於規劃分批輪休期程時,至少應於選舉投票前一日實施
,以免影響官兵返籍投票;另不得於選舉投票日對排定休假人員施
以罰勤、禁足或限制官兵返鄉投票之懲處。
(四)選舉休假期間應依部頒「國軍現役軍人及軍事學校學生無論上班、
下班,都不得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活動」規定辦理。
(五)選舉投票日之休假應依各單位休假計畫管制表實施,並於每月二十
五日(本島)或每季前一月二十五日(外島)前將次月或下一季之
休假計劃管制表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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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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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伍、投票日休假注意事項:
一、參加國家舉辦「總統、立委、直轄市市長、議員(不含村里長、市民
代表)」之選舉,機關層級依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本島部隊層級
則依據「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及「金、馬防區休假規定」,
配合經常戰備任務採建制輪休方式,並將當週戰備部隊交接時間調整
至選舉當日 12 時實施,以兼顧部隊戰備任務及官兵投票權益。
二、各級機關、部隊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排定戰備值勤表並公告施行
(外島部隊依現行防區官兵休假輪值及戰備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更
動,若因特殊事由,須簽奉少將(旅)級主官核准後方可實施。
三、非戰備部隊於規劃分批輪休期程時,應於選舉投票前(至少一日)實
施,以免影響官兵返籍投票;另不得於選舉投票日對排定休假人員施
以罰勤、禁足或限制官兵返鄉投票之懲處。
四、選舉休假期間應依 91 年 9 月 19 日祥禕字第 0010088 號部頒「國
軍現役軍人及軍事學校學生無論上班、下班,都不得參與政黨或其他
政治活動」規定辦理。
五、選舉投票日之休假應依各單位休假計畫管制表實施,並於每月 25 日
(本島)或每季前一月 25 日(外島)前將次月或下一季之休假計劃
管制表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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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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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伍、投票日休假注意事項:
一、參加由政府舉辦之選舉,機關層級依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本、外
島部隊層級則依據「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配合經常戰備任
務採建制輪休方式,以兼顧部隊任務及官兵投票權益。
二、各級機關、部隊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排定戰備值勤表並公告施行
(外島部隊依現行防區官兵休假輪值及戰備規定辦理) ,不得任意更
動,若因特殊事由,須簽奉少將 (旅) 級主官核准後方可實施。
三、各級部隊於規劃分批輪休期程時,應於選舉投票前 (至少一日) 實施
,以免影響官兵返籍投票;另不得於選舉投票日對排定休假人員施以
罰勤、禁足或限制官兵返鄉投票之懲處。
四、選舉休假期間應依 91 年 9 月 19 日祥禕字第 0010088 號部頒「
國軍現役軍人及軍事學校學生無論上班、下班,都不得參與政黨或其
他政治活動」規定辦理。
五、選舉投票日之休假應依各單位休假計畫管制表實施,並於每月 25 日
(本島) 或每季前一月 25 日 (外島) 前將次月或下一季之休假計劃
管制表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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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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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伍、投票日休假注意事項:
一、參加由政府舉辦之選舉,機關層級依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本、外
島部隊層級則依據「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配合經常戰備任
務採建制輪休方式,以兼顧部隊任務及官兵投票權益。
二、各級機關、部隊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排定戰備值勤表並公告施行
(外島部隊依現行防區官兵休假輪值及戰備規定辦理) ,不得任意更
動,若因特殊事由,須簽奉少將 (旅) 級主官核准後方可實施。
三、各級部隊於規劃分批輪休期程時,應於選舉投票前 (至少一日) 實施
,以免影響官兵返籍投票;另不得於選舉投票日對排定休假人員施以
罰勤、禁足或限制官兵返鄉投票之懲處。
四、選舉休假期間應依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祥禕字第○○一○○八八號部
頒「國軍現役軍人及軍事學校學生無論上班、下班,都不得參與政黨
或其他政治活動」規定辦理。
五、選舉投票日之休假應依各單位休假計畫管制表實施,並於每月二十五
日 (本島) 或每季前一月二十五日 (外島) 前將次月或下一季之休假
計劃管制表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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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制(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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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伍、休 (請) 假與銷假程序:
一、休 (請) 假均應有職務代理人,由該代理人代理職務。
二、士兵請假應填具請假報告單,並先送會人事部門登錄管制,逐級呈所
屬單位主官 (管) 核定。如請假日數超過其所屬單位主官准假權時,
應轉呈直隸屬上級單位核定。假滿回營,應填具銷假報告單,以利人
員管制 (格式如附件一) 。
三、假期屆滿因故須續假或以另事由請假時,當事人應儘速向原單位通報
,俾利辦理續假事宜,惟該事假須於其年內之休假調整核給。
四、休 (請) 假核准後,即登記於個人休 (請) 假記錄卡 (如附件二) ,
與休 (請) 假實施記錄表 (如附件三) ,每月底由當事人核計休 (請
) 假日時數無誤後,簽名確認,本表單位應自當事人役期屆滿退伍離
營後,保存乙年,以利爾後查考。
五、休 (請) 假核准後,單位應依相關規定實施離營教育,置重點於「軍
紀安全」規範措施宣教,並記錄備查。
六、人事異 (調) 動時,應將已休 (請) 假日數,填註於休假記錄通知單
(如附件四) ,併同個人休假記錄卡轉知新職單位,繼續管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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