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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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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四、具體作法:
(一)受考人涉有刑事責任違法行為者,一律依法究辦。
(二)軍官、士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者,辦理
      撤職。
(三)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年
      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評會考
      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
(四)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1)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2)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
          齡男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3)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2.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
        解除召集或退伍。
      3.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四、具體作法:
(一)受考人涉有刑事責任違法行為者,一律依法究辦。
(二)軍官、士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者,辦理
      撤職。
(三)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年
      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經人評會考
      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
(四)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1)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2)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
          齡男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3)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2.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
        解除召集或退伍。
      3.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第 4 條
四、具體作法:
(一)受考人涉有違法行為者, 一律依法究辦。
(二)軍官、士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者,辦理
      撤職。
(三)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年
      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經人評會考
      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
(四)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1)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2)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
          齡男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3)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2.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
        解除召集或退伍。
      3.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第 5 條
伍、具體作法:
一、受考人涉有違法行為者,一律依法究辦。
二、軍官、士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者,辦理撤
    職。
三、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年度
    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兩次以上,經人評會考評不
    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
四、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
    ,經考評不適服志願士兵者,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依兵役法所定役期
      ,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辦理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解
      除召集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第 5 條
伍、具體作法:
一、如有違法者,一律依法究辦。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0 條)所訂規定辦理撤職。
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5  款規定:年度考績丙上
    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記大過兩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
    役予以退伍。
四、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5  條之 1  規定: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
    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考核不適服志願士兵者,廢止其服
    志願士兵之核定或辦理解除召集。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5 條
伍、具體作法:
一、如有違法者,一律依法究辦。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十條) 所訂規定辦理撤職。
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年度考績
    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記大過兩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
    服現役予以退伍」。

 民國 9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第 5 條
伍、具體作法:
一、個人犯過時:
 (一) 如有違法者,一律依法究辦。
 (二)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第二項) ,因個
      人因素一次記大過兩次以上懲罰,則應以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
 (三)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十條) 所訂規定辦理撤職。
二、年度考評時:
    年度內有左列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其考績績等得評列「丙上」以下
    :
 (一) 綜合表現低劣,具有事實者。
 (二) 分項鑑定思想或品德及績效在丙上以下者。
 (三) 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四) 因品德不良犯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
      拘役、罰金、易科罰金或交付感化者。
三、申請留營時:
 (一) 志願役預備軍官役期屆滿,須逐年申請留營者,依陸海空軍官兵志
      願留營入營甄選規則辦理。
 (二) 申請留營者,其品德不良、性情乖張、敬業精神不夠,綜合表現低
      劣,經查有具體事實,應由其主官否決其留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