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相關法條 |
| 法規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
第 10 條 |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職: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
在此限。
三、因案通緝。
四、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應撤職。
五、其他重大原因必須撤職。 |
| 法規名稱: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
第 16 條 |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
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
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
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
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
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
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第 25 條 | 替代役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役現役役期;停止徵集常備
兵役現役後,不得少於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服役期間,均無現役軍人
身分。
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
,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 |
| 法規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
第 15 條 |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伍:
一、服滿現役最少年限,志願退伍。
二、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
三、因病、傷,經檢定不適服現役。
四、逾越編制員額。
五、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
會考核不適服現役。
六、退撫新制施行後,晉任將官本階停年屆滿十年,未占上階職缺者。
七、停役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經核定免予回役。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六款依法停止任用、第七款及第八
款規定,停役滿三年未回役。
九、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
十、任官服現役滿一年提出申請,並經人事評審會審定。
前項第十款人事評審會之審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
之。
依第一項第十款提前退伍之人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應予賠償;
其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定之。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因案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依法
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確定,不予受理申請退伍。 |
| 法規名稱: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
第 5-1 條 |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於核定
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所定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分別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一)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二)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尚未徵集入營者,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已徵集
入營者,直接轉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三)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
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四)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
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
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
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應服役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