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 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以評鑑方式提供考評 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 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組成評鑑委員會,以評 鑑方式提供考評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覆考及審核之考評不組成評 鑑委員會,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前項第二款評鑑委員會之組成,由國防部另定之。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各三層次之編組,依左列規定理: 一 軍官按組織系統由其隸屬單位依權責分別組成初考、覆考、審核各級 評鑑委員會,各級委員會之委員擔任考績官,以評鑑方式辦理考績。 二 士官按組織系統由其直屬各級長官擔任初考官、覆考官、審核官負責 辦理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