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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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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
    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以評鑑方式提供考評
    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
    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以評鑑方式提供考評
    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
    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組成評鑑委員會,以評
    鑑方式提供考評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覆考及審核之考評不組成評
    鑑委員會,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前項第二款評鑑委員會之組成,由國防部另定之。

 民國 81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各三層次之編組,依左列規定理:
一  軍官按組織系統由其隸屬單位依權責分別組成初考、覆考、審核各級
    評鑑委員會,各級委員會之委員擔任考績官,以評鑑方式辦理考績。
二  士官按組織系統由其直屬各級長官擔任初考官、覆考官、審核官負責
    辦理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