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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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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
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
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份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
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所定予以管理。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5 條
現役在營因病請假未逾六個月者,假滿回營,其已逾六個月者停役,因病
殘廢者免役,體弱者轉國民兵役,已受教育逾六個月者,轉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