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4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
第 45 條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法規名稱: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 49 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
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此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