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條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第 49 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 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此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