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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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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
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職權或役男申請,重行調查、檢
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4 條
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
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職權或役男申請,重行調查、檢
查。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
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職權或役男申請,重行調查、檢
查。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4 條
  徵兵應在本籍地行之,寄居他縣(市)之徵兵及齡男子,依照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一條及
  四十二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