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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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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4 條
現行條文:
縣市後備指揮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
    宜。
二、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
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
    管及異動通報。
四、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
    措施。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4 條
縣市後備指揮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
    宜。
二、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
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
    管及異動通報。
四、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
    措施。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縣市後備司令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  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
    宜。
二  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
三  協調鄉 (鎮、市、區) 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
    管及異動通報。
四  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
    措施。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5 條
團管區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  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
    宜。
二  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
三  協調鄉 (鎮、市、區) 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
    管及異動通報。
四  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
    措施。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5 條
團管區司令部平時應指導鄉 (鎮、市、區) 公所及警察分局完成各種召集
準備,於實施召集時指揮警察分局執行之,並對左列事項加強其督導。
一  促進役、戶、警政連繫協調,加強後備軍人管理及應召員報到等有關
    事宜。
二  指導警察分局策定各種召集實施業務處理手冊及備用計畫。
三  要求各召集事務機關,對所保管之各種有關召集文件及令冊,應確保
    新穎有效,如有異動,應即時報告或通報。
四  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督導當地憲警機關,負責警備安全及交通管
    制等措施。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5 條
  團管區司令部平時應指導鄉(鎮﹑市﹑區)公所及警察分局完成各種召集準備,於實施召
  集時指揮警察分局執行之,並對左列事項加強其督導。
  一﹑促進役﹑戶﹑警政連繫協調,加強後備軍人管理及應召員報到等有關事宜。
  二﹑指導警察分局策定各種召集實施業務處理手冊及備用計畫。
  三﹑要求各召集事務機關,對所保管之各種有關召集文件及令冊,應確保新穎有效,如有
      異動,應即時報告或通報。
  四﹑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督導當地憲警機關,負責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