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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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縣市後備指揮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
宜。
二、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
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
管及異動通報。
四、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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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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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縣市後備司令部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 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
宜。
二 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
三 協調鄉 (鎮、市、區) 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
管及異動通報。
四 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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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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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團管區平時應完成各項召集準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 役政、戶政、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
宜。
二 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
三 協調鄉 (鎮、市、區) 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
管及異動通報。
四 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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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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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團管區司令部平時應指導鄉 (鎮、市、區) 公所及警察分局完成各種召集
準備,於實施召集時指揮警察分局執行之,並對左列事項加強其督導。
一 促進役、戶、警政連繫協調,加強後備軍人管理及應召員報到等有關
事宜。
二 指導警察分局策定各種召集實施業務處理手冊及備用計畫。
三 要求各召集事務機關,對所保管之各種有關召集文件及令冊,應確保
新穎有效,如有異動,應即時報告或通報。
四 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督導當地憲警機關,負責警備安全及交通管
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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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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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團管區司令部平時應指導鄉(鎮﹑市﹑區)公所及警察分局完成各種召集準備,於實施召
集時指揮警察分局執行之,並對左列事項加強其督導。
一﹑促進役﹑戶﹑警政連繫協調,加強後備軍人管理及應召員報到等有關事宜。
二﹑指導警察分局策定各種召集實施業務處理手冊及備用計畫。
三﹑要求各召集事務機關,對所保管之各種有關召集文件及令冊,應確保新穎有效,如有
異動,應即時報告或通報。
四﹑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督導當地憲警機關,負責警備安全及交通管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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