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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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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之權責如下:
(一)綜理本要點之訂修與發布作業。
(二)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陳報行政院審查。
(三)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支用及考核執行成效。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4 條
四、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之權責如下:
(一)綜理本要點之訂修與發布作業。
(二)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陳報行政院審查。
(三)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支用及考核執行成效。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
        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
        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
        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
        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預算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
        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兼)之;
        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
        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兩年,並辦理
        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
        監測數據(每年 2  月 10 日前 12 個月)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預算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
        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兼)之;
        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
        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兩年,並辦理
        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