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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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
(一)軍官以攻讀與職、業務有關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輔。
(二)士官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三)士兵以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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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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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
(一)軍官以攻讀與職、業務有關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輔。
(二)士官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三)士兵以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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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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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軍官以攻讀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輔;
士官、士兵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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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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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軍官以攻讀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輔;
士官、士兵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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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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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軍官以攻讀碩士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
輔;士官、兵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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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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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軍官以攻讀碩士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
輔;士官、兵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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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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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實施架構:
國軍公餘進修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施訓主
軸,藉由「公餘」方式推展,軍官以攻讀碩士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
輔;士官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士兵
以獲得與職、業務有關之技術證照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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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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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架構:
國軍終身學習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培訓主
軸,藉由「公餘、自費」推展,軍官以攻讀碩士學位為主,獲取證照
為輔;士官以獲取與職、業務有關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士
兵以獲得與職、業務有關之技術證照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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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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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架構:
國軍終身學習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培訓主
軸,藉由「公餘、自費」推展,軍官以攻讀碩士學位為主,獲取證照
為輔;士官兵以獲取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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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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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參、架構:
國軍終身學習區分學位、證照、專長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等培訓主
軸,藉由「公餘、自費」推展,軍官以攻讀碩士學位為主,獲取證照
為輔;士官兵以獲取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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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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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參、終身學習架構:
國軍終身學習區分學位、證照及專長培訓三大要項,藉由「公餘」、
「自費」推展軍官「以攻讀碩士學位為主,獲取證照為輔」,士官「
以獲取技術證照為主,攻讀學位為輔」之學習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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