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四、經管權責:
(一)國防部為軍法軍官經管政策主管機關,掌理經管政策,並督導實施
      之。
(二)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為軍法軍官經管計畫及實際執行單位,其職責如
      下:
      1 掌握各階編制員額及專長人數。
      2 研定經管指導計畫,並實施經管指導。
      3 研定各種職務任職甄選條件,並適時派職。
      4 軍法軍官之職務候選與輪調等事項。
      5 掌握現有員額及專長盈缺狀況,並保持質量之平衡。
      6 計畫分配及適時補充員額。
      7 協調學校教育,並研提教育需求。
      8 專長分類之指導與管制。
      9 任官、服役之審核,並對不稱職人員,適時處理。
      10  複審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為中校階(含主管)以下軍
          法軍官人事案。
(三)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為各業管中校階(含主管)以下軍法
      軍官經管計畫及實際執行單位,其職責如下:
      1 掌握各階編制員額及專長人數。
      2 研定經管指導計畫,並實施經管指導。
      3 研定各種職務任職甄選條件,並適時薦報。
      4 軍法軍官之職務候選與初審調職等事項。
      5 掌握現有員額及專長盈缺狀況,並保持質量之平衡。
      6 對不稱職人員,適時處理。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1 條
壹、通則
一、依據:
 (一) 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
 (二)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三) 國防部令頒「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
 (四) 國防部令頒「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二、目的與範圍:
 (一) 本作業規定旨在以宏觀與公平之經管,規劃軍法軍官學、經歷管理
       (以下簡稱經管) 體系,處理軍法軍官學歷經歷管理業務,有計畫
      培植軍法軍官專業人才,作合理有效之運作,使人盡其才,才盡其
      用。
 (二) 軍法軍官係指國軍軍官具有軍法職類專長者均屬之。
 (三) 明確劃分經管範圍,為陸海空軍軍法職類常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軍
      官,以完成深造教育及歷練至將級軍法主官 (管) 職務為目標,健
      全軍法軍官學、經歷發展。
三、經管政策:
 (一) 軍法軍官經管以實職訓練為主,輪調軍法審判、檢察、訴願、法制
      、教育、軍備等各類職務,增進實際工作經驗;由國防部、國防部
      軍法司適當編組兩層級人事審議委員會,適時針對不同對象,檢討
      其經歷發展分業需要,本為用而訓,先訓後用,計畫調訓、計畫調
      職 (交流) 之原則,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與派職,俾利個人學識與
      職階並進,並依據考核、評鑑、審議結果,提供人事建議,簽奉權
      責主官核定人事運用。
 (二) 國防部、國防部軍法司為審議軍法軍官之人事案件,得各設國軍軍
      法軍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規定如附件一;另配合訂定軍法軍
      官任職甄選、任期暨任職權責劃分表、考核評鑑作業要點及國軍軍
      法官科軍官候選上校學歷、經歷、年班及候選基數作業要領,如附
      件二、三、四,據以作業。
四、經管權責:
 (一) 國防部為軍法軍官經管政策主管機關,掌理經管政策,並督導實施
      之。
 (二) 軍法司為軍法軍官經管計畫及實際執行單位,其職責如下:
      1掌握各階編制官額及專長人數。
      2研擬經管指導計畫,並實施經管指導。
      3研擬各種職務任職甄選條件,並適時派職。
      4軍法軍官之職務候選與外島地區輪調等事項。
      5掌握現有員額及專長盈缺狀況,並保持質量之平衡。
      6計畫分配及適時補充員額。
      7協調學校教育,並研提教育需求。
      8專長分類之指導與管制。
      9任官、服役之審核,並對不稱職人員,適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