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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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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40 條
現行條文: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
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
得逐次列入召集;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得儘後召集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40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
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
得逐次列入召集;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得儘後召集之。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41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支時戰爭,保留
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得逐次列入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