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 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經依前條規定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 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鄉、鎮公所呈報縣(市)政府依照前條所定之核定機關,分 別報請省政府或層報軍管區司令部複核之,在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 之執行。
海空軍退役退伍後,其在鄉之編組管理,與陸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