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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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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五、因案被通緝期間。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
,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40 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五、因案被通緝期間。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
,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33 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制(訂)定
  第 33 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
  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犯貪污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