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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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
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
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
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
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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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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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前二週,將屬年度
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
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
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
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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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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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縣市後備司令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前二週,將屬年度
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
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
隊。
二 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
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司令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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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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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管區: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前二週,將屬年度重大演訓
之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將點閱召
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
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團管區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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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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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其召集準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各總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指導大綱,策訂年度點閱召集計畫,
律定召集梯次、時間、地點、人數,頒發各召集部隊,副本呈國防部
,並副知軍管區。
二 軍管區: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各總部年度點閱召
集計畫,策訂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頒發師、團管區,副
本呈國防部,並副知各總部及省 (市) 政府。
三 師管區:依軍管區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就年度軍隊動員
計畫要員充足狀況,策訂師管區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閱召集實施計畫,
適時下達團管區,並副知召集部隊及有關縣 (市) 政府。
四 團管區:依軍管區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師管區年度三軍
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完成梯次次管制、連絡軍官派遣、召集
對象查核等有關事項準備。
五 召集部隊:依各總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主動協調相關師、團管區,
就召集事務所開設及點驗或校閱諸事項,策訂年度點閱召集實施計畫
,下達所屬各實施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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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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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其召集準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總部: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指導大綱,策訂年度點閱召集計畫,律定召集梯次﹑
時間﹑地點﹑人數,頒發各召集部隊,副本呈國防部,並副知軍管區。
二﹑軍管區:依國防部年度點閱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各總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策訂年
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頒發師﹑團管區,副本呈國防部,並副知各總部及省
(市)政府。
三﹑師管區:依軍管區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就年度軍隊動員計畫要員充足狀
況,策訂師管區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計畫,適時下達團管區,並副知召集
部隊及有關縣(市)政府。
四﹑團管區:依軍管區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計畫及師管區年度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
集實施計畫,完成梯次管制﹑連絡軍官派遣﹑召集對象查核等有關事項準備。
五﹑召集部隊:依各總部年度點閱召集計畫,主動協調相關師﹑團管區,就召集事務所開
設及點驗或校閱諸事項,策訂年度點閱召集實施計畫,下達所屬各實施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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