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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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
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
必修課程未合格。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十三、未經核准而具雙重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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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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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
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
必修課程未合格。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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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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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
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者。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
必修課程未達標準者。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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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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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
定標準。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者。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 (術) 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
必修課程未達標準者。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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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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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
四、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者。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德行考核、軍事學 (術) 科、體能訓練或其他非學分必修課程未達標
準者。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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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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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 修業期滿未能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三 學、術科成績不及格,達各校規定標準。
四 應降班但無意願者。
五 休學期滿未依限復學。
六 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入學時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七 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八 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 符合各校學則退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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