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無故離去職役或不就職役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過三日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過六日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