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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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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0 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93 條
無故離去職役或不就職役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過三日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過六日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