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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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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得不實施調查或終止
調查:
一、同一違紀行為已受懲戒或懲罰。經調查而未受懲罰者,亦同。
二、違紀行為後,據以懲罰之法令經廢止或停止適用。
三、懲罰權已逾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行使期間。
四、涉有違紀行為之人死亡。
五、匿名舉發,或未具體指出行為人或事實。
六、舉發事實不明,且舉發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其舉
    發事實。
七、舉發事實顯不構成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