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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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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41 條
現行條文: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
    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
    在此限。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41 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
    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
    在此限。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41 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召:
一  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  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  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
    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無同父兄弟者。
 (二)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  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42 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
    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十八歲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五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