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定應征召之學生與職工,於退伍歸休或復員 後,持有常備部隊發給之憑證復學復業時,其原校或機關廠場不得拒收, 若其原校或機關廠場有變更時,由政府另予計劃轉學或轉業。